【事項名稱】稅務證件增補發(fā)
【申請條件】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發(fā)生遺失、損毀稅務登記證件的情況,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證件增補發(fā)事項。
【設定依據(jù)】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
2.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,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、第44號、第48號修改)第三十七條
【辦理材料】
序號 |
材料名稱 |
數(shù)量 |
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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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《稅務證件增補發(fā)報告表》 |
1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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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以下情形的,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| ||||
適用情形 |
材料名稱 |
數(shù)量 |
備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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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證件損毀 |
損毀的稅務證件 |
1份 |
【辦理地點】可通過辦稅服務廳(場所)、電子稅務局辦理,具體地點和網(wǎng)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(wǎng)站“納稅服務”欄目查詢。
【辦理機構】主管稅務機關
【收費標準】不收費
【辦理時間】即時辦結
【聯(lián)系電話】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(lián)系電話,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(wǎng)站“納稅服務”欄目查詢。
【辦理流程】
【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】
1.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。
2.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(wǎng)站“下載中心”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。
3.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(guī)定條件的電子簽名,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4.稅務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證(正、副本)、臨時稅務登記證(正、副本)、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等,其他稅務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發(fā)票領用簿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