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事項名稱】納稅信用復核
【申請條件】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(fā)布前,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,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。
【設定依據(jù)】
1.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)第二十四條
2.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)
【辦理材料】
序號 |
材料名稱 |
數(shù)量 |
備注 |
1 |
《納稅信用復評(核)申請表》 |
2份 |
【辦理地點】
(一)現(xiàn)場辦理: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(具體地址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(wǎng)站查閱辦稅地圖)。
(二)網(wǎng)上辦理:陜西省電子稅務局。
【辦理機構】主管稅務機關
【收費標準】不收費
【辦理時間】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
【辦理時限】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(diào)整。
【聯(lián)系電話】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(lián)系電話,可從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)稅務局網(wǎng)站“納稅服務”欄目查詢。
【辦理流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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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納稅人注意事項】
1.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。
2.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(guī)定條件的電子簽名,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3.主管稅務機關按時發(fā)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。
4.文書表單可在省(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)稅務局網(wǎng)站“下載中心”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。